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風險評量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000015 33號函修正發布增訂第24條條文,原第24條遞延至第25條(中華民國110年 4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100332901號函指示修正後同 意備查)(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第6屆理監事 第12次聯席會議追認通過)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期貨信託事業就基金期貨信託契約所定特殊情形,應於內部控制制度制定
啟動作業流程,並至少包括下列要點:
一、定義啟動時點。
二、定義終止之條件或時點。
三、制定實施方案。
四、建立審核程序。
五、方案執行與公告。
六、檢討報告。
七、特殊情形結束後之公告。
八、相關紀錄與資料保存。
〔立法理由〕
一、新增本條規範。
二、期貨信託事業因應基金期貨信託契約所定特殊情形調整投資策略,運
    用基金資產交易或投資前應經適當核決或授權之簽核,除依期貨信託
    契約應公告事項之約定、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作
    業規範辦理公告作業外,另就所調整策略之操作進行分析及檢討,並
    留存作業流程之相關資料與紀錄。
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施行,修正時
亦同。
〔立法理由〕
原條文順序遞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