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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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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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應建立風險管理制度,除應遵守相關法規
外,其執行風險管理之組織架構與權責、風險之辨識、衡量、監控、回應
、報告、風險管理資訊系統及資訊揭露應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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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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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董事會應認知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所面臨之風險
,除應負責監督以確保風險管理之有效執行外,並負風險管理之最終責任
。
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得由董事會成員或各管理階層相關
主管所組成,並直接隸屬於董事會,該委員會至少每月定期召開一次會議
,俾有效規劃、監督與執行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管理事
務;若遇偶發之緊急事件,風險管理委員會亦得隨時視情況召開之。但他
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已設置風險管理委員會者,得兼辦期貨信託事業之風
險管理業務。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
控制制度中訂定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該風險監控管理措施
應針對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交易或投資,分別衡量可能之各類型風險,訂
定完善之控管計畫。
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會至少應每季檢視所經理之所有期貨信託基金(含全
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部分)之總風險暴露程度、計算風
險之方式及最大可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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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風險管理委員會應擬訂風險管理政策,建立質化與量化之管理標準,並定
期與不定期對其風險管理執行效能進行評估,包括是否合乎董事會之預期
、風險管理運作是否具獨立性、風險管理制度之執行是否確實及整體風險
管理基礎建設是否完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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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委員會應有適當之授權,並執行風險管理相關權責,包括:
一、協助擬定各期貨信託基金管理政策。
二、協助擬定各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限額及分派方式。
三、確保董事會所核可風險管理政策之執行。
四、適時且完整地提出風險管理相關報告。
五、對於風險可量化的交易或投資標的,應提昇風險管理衡量技術。
六、確實瞭解各交易或投資標的之風險限額及使用狀況。
七、評估各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暴露及風險集中程度。
八、壓力測試與回溯測試方法之開發與執行。
九、檢驗投資組合的實際損益與風險管理執行單位預測之差異程度。
十、檢核各期貨信託基金交易或投資標的之定價模型與評價系統。
十一、其他風險管理相關事項。
對於不可量化之風險,風險管理委員會亦應協助董事會將該等風險責成風
險管理執行單位進行管理,其中包括緊急應變計劃之訂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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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風險管理執行單位,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風
險管理執行單位主管,綜理風險管理事務,且至少每月於風險管理委員會
召開會議時,向各委員進行報告有關其負責衡量、監控與評估期貨信託事
業運用各期貨信託基金日常之風險狀況及風險管理執行情形。
但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已設置風險管理執行單位者,得兼辦期貨信託
事業之風險管理執行業務。
專營及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風險管理業務執行單位主管得不具備期貨商業
務員資格,惟其辦理風險管理業務之人員應具備期貨商業務員或期貨交易
分析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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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執行單位主要負責基金日常風險之監控、衡量及評估等執行層面
之事務,其應獨立於業務單位及交易活動之外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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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執行單位與人員,除授權其獨立行使職權,以確保
該風險管理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並協助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及管
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進而落實期貨信託基金之風險管理。
期貨信託事業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專業之素質與資歷,充分瞭解所控管業
務之性質及其風險,並且具有風險管理之專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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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應獲有適當的授權處理各期貨信託基金違反風險限額時
之事宜,且應有適當之權限要求各期貨信託基金之交易或投資部位維持在
給定的限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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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應就其風險管理事項明確定義其所管理之風險類別,並有適
當部門或單位負責控管。
風險管理執行單位與各部門間之職責與分工應有明顯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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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風險管理制度之訂定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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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風險管理制度應涵蓋之風險類別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
、流動性風險、作業風險、法律風險及其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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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應訂定一套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流程。
風險管理制度執行流程應包括:風險辨識、風險衡量、風險監控、風險報
告及超限處理等流程,並建立限額訂定標準及風險監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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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應建立風險管理資訊系統,俾使風險管理
流程執行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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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資訊系統控管之要點宜包括:
一、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宜有專人從事風險管理資訊系統之開
發與維護工作。
二、使用者宜參與風險管理資訊系統的功能設計與系統測試,以確保滿足
風險管理上之需求。
三、無論風險管理資訊系統為自行建置或委外開發,宜取得系統建置之原
始程式碼。
四、風險管理資訊系統宜確保跨部門與跨產品間所採用之計算方法與模型
及資料具有一致性。
五、建立確認風險資訊來源正確性與完整性之檢核程序。
六、建置之風險管理系統宜設定存取權限,以確保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
信託基金資訊、系統及模型之完整性及機密性。
七、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所建置之風險管理系統宜建置資料備
份及回復程序,以確保緊急時必要之運作,並訂有完整之緊急應變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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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資訊除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風險因素相關資訊外,宜於年報、
網頁或其他處所揭露其他風險管理相關重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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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各類型風險之評量方式、參數、評量標準及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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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執行期貨信託基金之市場風險管理,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訂定市場風險管理機制,並包含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各期貨信託基金交
易或投資部位限額、停損限額及其他相關限額。
二、訂定市場風險管理程序,並包含限額使用之監控、超限處理及例外管
理之程序。
三、訂定可容許從事與市場風險有關之交易或投資範圍。
四、計算交易商品部位之總風險暴露的市場風險衡量方法應包括下列組成
(components)與步驟:
(1)定義投資組合之風險度量。
(2)風險度量相關風險因素波動度與關連性之統計模型。
(3)商品價格隨風險因素變動之敏感度分析。
(4)模擬極端風險因素變動對投資組合衝擊之壓力測試。
五、選取統計模型之參數的初始設定必須透過回溯測試 (backtesting)
,進行模型估計準確性之驗證(validation)。
六、為確保統計模型預測風險因素波動度與關連性之精確與可信度,應以
累進回溯測試(cumulativeback-testing)或其他方式進行模型驗證
,並持續修正模型參數,以反應市場狀況。
七、應比較估計(預測)的市場風險與實際結果(真實損益),以確保統
計模型估計的穩定性。若估計與實際結果有重大差異,應重新檢視假
設與修正模型結構。
八、衡量方法應精確且嚴謹,並應確保使用方法的一致性。
九、基金管理單位與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應每日衡量市場風險暴露程度,並
與核准之市場風險限額比較與監控。
十、建立問題交易與非正常交易之查證、調整與解決處理程序。
針對非在交易所進行交易之商品,其市場風險評估應再考量以下各點:
一、公平市價(Fair market value)取得之透明度及難易度:以計算日
自彭博通訊社(Bloomberg)、路透社資訊(Reuters)…等所取得之
價格或交易對手所提供之價格為準。
二、市價結算(Mark-to-market)之時間頻率:根據公平市價(Fair mar
ket value)進行結算之時間頻率攸關部位風險大小甚鉅,市價結算
之時間單位越小者對於風險的掌控度越高。市場總風險暴露之監控應
隨時分析與預警系統性風險形成的可能性,並且評估市場風險轉化為
大規模信用風險與流動性風險時,對投資組合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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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執行期貨信託基金之信用風險管理,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訂定信用風險管理機制,並應包括:授權架構及呈報流程、交易或投
資前信用評估、信用分級管理、執行交易或投資後之信用監控、量化
衡量方法、其他有效降低信用風險之措施。
二、訂定信用風險管理程序,並包含限額使用之監控、超限處理及例外管
理之程序。
三、訂定執行交易或投資前之信用評估方法。
四、建立適當之信用分級制度,作為信用風險管理執行之依據。對不同信
用程度及性質的交易對手,訂定不同的信用限額,以分級管理之。
五、對於交易後之部位,交易對手之信用監督管理程序應包括:
(1)定期檢視交易對手之信用狀況,並對於各種信用加強(包括擔保品
)措施,也須定期評估與監督管理。
(2)對於風險提高之交易對手,宜採行降低信用限額、限制新增部位、
或信用加強等措施。
(3)其他有效監督管理信用風險之措施。
六、依交易對手或交易商品特性,透過擔保品、保證等方式,提昇該交易
的信用強度。亦可採取信用風險抵減措施,例如:與交易對手簽訂抵
銷協議 (netting agreement),互相抵銷彼此信用風險。
七、每日衡量信用風險,並與核准之信用風險限額比較與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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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執行期貨信託基金之流動性風險管理,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流動性風險之衡量應與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模型共同考量,亦應考量
投資組合最大可能損失之極值風險。
二、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應考慮各持有部位之集中程度,及市
場成交量概況,以進行市場流動性風險量化或非量化之管理。
三、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應綜合考量各持有部位對保證金增補
或客戶贖回需求之金額與時程,進行資金管理;並對異常或緊急狀況
導致之資金調度需求,擬定應變計畫。
四、資金流動性除應考慮本國短期資金調度外,亦需考量跨國或跨市場之
資金流量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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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執行期貨信託基金之作業風險管理,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作業風險管理原則:期貨信託事業對於作業風險,除應依其內部控制
制度所規範之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進行控管外,對於業務及交易流程
中之作業風險,亦應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並落實執行。
二、授權:期貨信託事業應針對各種型態之交易,設立明確的授權或控管
標準。定價模型的使用與控制程序中,應明確紀錄模型的假設與參數
,並由風險管理執行單位檢視。
三、交易資訊之取得:交易人員在交易前應取得交易對手的充分資訊,及
其他相關而必要之資訊,以利期貨信託事業進行交易決策。
四、交易對手評估:期貨信託事業交易人員在交易進行之前,應對交易對
手完成評估作業。
五、交易或作業紀錄:期貨信託事業應建立控管系統以確保交易或作業紀
錄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及時性。
六、價格資訊確認:基金會計部門應從獨立於交易部門之單位取得價格(
包括利率與匯率)資訊,以評價所持有之部位。
七、交易之處理:期貨信託事業應及時處理所有經核准之交易,並留存原
交易人員執行交易之稽核軌跡,以控管交易過程可能衍生之風險。
八、交易之確認:期貨信託事業於交易完成後與交易對手交易資料之確認
作業,應由非交易部門之人員辦理。
九、作業風險之量化衡量:期貨信託事業應認知作業風險之重要性,並收
集整理作業風險相關資料,以進行適當之量化衡量與管理。
十、資訊系統及基金受益人資訊使用:期貨信託事業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
處理者,應訂定系統存取控制及資訊安全政策,並針對各使用單位及
人員設立明確的授權及控管機制。
十一、期貨信託事業資訊保存:期貨信託事業應對於資訊系統及基金受益
人資訊保存作業訂定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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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章 其他風險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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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經理人及執行交易之業務員在執行期貨信託基金之交易及投資前,應
對相關交易或投資之內涵先行瞭解,並對已完成交易或投資之持有部位持
續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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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單位應檢視風險管理制度之落實情形,對於檢查所發現之缺失,
並於稽核報告中陳核並加以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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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執行期貨信託基金之法律風險管理,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立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規範期貨信
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相關法規,並評估相關之法律風險。但他
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已設置法令遵循單位者,得兼辦期貨信託事業之
法令遵循業務。
二、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於進行交易或投資前,應訂定適當程
序與交易對手確認彼此權利義務關係,並就該交易之適法性及是否具
備合法文件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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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執行期貨信託基金之危機管理,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期貨信託基金利用壓力測試模型定期進行異常市場變動對交易或投資
組合的定量與定性影響分析,並針對其結果提出因應措施。
二、期貨信託事業訂定經營危機應變措施,以確保發生重大危機時仍可持
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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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事業就基金期貨信託契約所定特殊情形,應於內部控制制度制定
啟動作業流程,並至少包括下列要點:
一、定義啟動時點。
二、定義終止之條件或時點。
三、制定實施方案。
四、建立審核程序。
五、方案執行與公告。
六、檢討報告。
七、特殊情形結束後之公告。
八、相關紀錄與資料保存。
〔立法理由〕 一、新增本條規範。
二、期貨信託事業因應基金期貨信託契約所定特殊情形調整投資策略,運
用基金資產交易或投資前應經適當核決或授權之簽核,除依期貨信託
契約應公告事項之約定、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作
業規範辦理公告作業外,另就所調整策略之操作進行分析及檢討,並
留存作業流程之相關資料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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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施行,修正時
亦同。
〔立法理由〕 原條文順序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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