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偏差率達到第八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者,
期貨信託事業應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公會、期貨信託基金之
簽證會計師及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機構,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儘速計算發生偏差之金額及對財務之影響數,並調整期貨信託基金之
    淨資產價值。除遇有特殊狀況外,期貨信託事業應自發現偏差之日起
    七個營業日內,將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發生偏差之金額及補足損
    失之方式公告及通知受影響之銷售機構與受益人,並應自公告之日起
    二十個營業日內完成差額補足事宜。
二、委請期貨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對期貨信託事業處理期貨信託基金淨
    資產價值發生偏差之情形出具報告。該報告內容應包括對期貨信託基
    金淨資產價值計算偏差之更正分錄出示意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
    值已重新計算及期貨信託基金與受益人遭受之損失金額等。
三、檢具會計師報告,將補足金額及相關帳務調整內容陳報本公會審核後
    彙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四、於期貨信託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中揭露會計師對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
    值偏差更正流程之合理性,並載明發生偏差之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
    值已重新計算、期貨信託基金與受益人遭受之損失金額及支付之補足
    金額。
五、期貨信託事業應於事後審慎檢討其更正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偏差
    之改善方案、處理步驟、內部控制因應方式及後續處理過程是否合理
    ,並應留存相關檢討紀錄至少五年,以供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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