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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之總風險 暴露計算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一個月運用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 事店頭衍生性商品之項目及總風險暴露,向本公會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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