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之總風險 暴露計算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0600021 06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期字第1060015460號函准予照辦)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所稱外部信用評等機構,包括:
1.Standard & Poor’s Ratings Services
2.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
3.Fitch Ratings Ltd.
4.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5.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立法理由〕
依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105年12月16日105國際字第1222號函修正外部信用
評等機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