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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經主管機關核准非在期貨交
易所進行衍生自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商品之期貨交易(以
下簡稱店頭衍生性商品),應確保取得交易之公平或合理價格並通知基金
保管機構。其交易之總風險暴露,除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本期貨信
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前條總風險暴露以交易所生最大可能之損失為衡量標準,不包含為規避未
來交割之匯率風險而承作之外匯店頭衍生性商品。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其總風險暴露之計
算,除有第十一條之情形外,應依本標準規定辦理。

前條所稱總風險暴露,應至少包括市場風險暴露及信用風險暴露。

前條所稱市場風險暴露,以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店頭衍生
性商品所需保證金與權利金之合計數計算,加計該契約名目價值依市價評
估後減損之金額。
前項店頭衍生性商品契約名目價值除以所需保證金與權利金之合計數,不
得超過附件一所列槓桿倍數。
期貨信託事業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其範圍以附件一所列為限。

第五條所稱信用風險暴露,以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店頭衍
生性商品之當期暴險額加計未來潛在暴險額計算,並得依交易對手風險高
低、標的種類與期間予以調整。其計算標準如下:

(當期暴險額+未來潛在暴險額)x交易對手風險權數

前項所稱當期暴險額,指所從事之店頭衍生性商品契約依市價所評估之重
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其重置成本為正數者,以該重置成本為「
當期暴險額」;其重置成本為負數或零者,則「當期暴險額」以零計算。
第二項所稱未來潛在暴險額,以所從事之店頭衍生性商品契約之名目價值
為基礎,乘以下表所列各標的契約剩餘期間之附加權數( add-on factor
)計算。
┌──────┬───┬───┬───┬─────┬─────┐
│殘存契約期間│利率類│外匯類│權益  │黃金以外之│其他商品類│
│(剩餘期間)│      │黃金類│證券類│貴金屬類  │          │
├──────┼───┼───┼───┼─────┼─────┤
│1年以下     │ 0.0%│ 1.0%│ 6.0%│  7.0%   │  10.0%  │
├──────┼───┼───┼───┼─────┼─────┤
│超過1年至5年│ 0.5%│ 5.0%│ 8.0%│  7.0%   │  12.0%  │
│以下        │      │      │      │          │          │
├──────┼───┼───┼───┼─────┼─────┤
│超過5年     │ 1.5%│ 7.5%│10.0%│  8.0%   │  15.0%  │
└──────┴───┴───┴───┴─────┴─────┘
第二項所稱交易對手風險權數,採用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為基準分為
20%、50%、100%及150%等六等級。除風險權數為 150%者外,如為短
期契約(係指契約期間三個月或不足三個月者),可以適用較優惠一個等
級之風險權數,但仍不能低於20%(詳如下表所列):
┌────┬────┬───┬───┬────┬───┬───┐
│信用評等│AAA至AA-│A+至A-│BBB+至│BB+至B- │B-以下│未評等│
│        │        │      │BBB-  │        │      │      │
├────┼────┼───┼───┼────┼───┼───┤
│風險權數│  20%  │  50%│  50%│  100% │ 150%│  50%│
├────┼────┼───┼───┼────┼───┼───┤
│短期契約│  20%  │  20%│  20%│  50%  │ 150%│  20%│
│風險權數│        │      │      │        │      │      │
└────┴────┴───┴───┴────┴───┴───┘

前條所稱外部信用評等機構,包括:
1.Standard & Poor’s Ratings Services
2.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
3.Fitch Ratings Ltd.
4.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5.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立法理由〕
依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105年12月16日105國際字第1222號函修正外部信用
評等機構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時,應將基金預計從事之店頭衍生性
商品及其總風險暴露之計算方式,揭露於該基金送件資料之風控相關規定
中,由本公會風控委員會進行審查。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一個月運用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
事店頭衍生性商品之項目及總風險暴露,向本公會進行申報。

期貨信託事業得採用內部風險管理模型以控制各類型風險,惟仍應依第九
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本標準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施行,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