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託機構以外之發起人、安
排機構或其他參與機構時,所為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準用
本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信託業辦理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從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
託業務,而擔任受託機構者,就該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
與其他參與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發起人、安排機構等)簽訂契約時,應於
該契約中約定該等參與機構就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所為
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適用受託機構之相關規定辦理;信
託業擔任發起人或安排機構者,與受託機構以外之其他參與機構簽訂契約
時,亦同。
信託業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託機構者,與其他參與機
構簽訂契約前,於參與機構同意參與時,應取得該等參與機構同意遵守就
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所為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
活動,適用受託機構之相關規定聲明書;信託業擔任發起人或安排機構者
,於受託機構以外之其他參與機構同意參與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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