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循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事項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依信託業營
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行銷訂約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信託業就其公司形象或所從事之信託業務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
活動時,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事項辦理。
下列業務除應遵守本事項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並應遵守境外基
    金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及其相關規定。
二、特定金錢信託投資期貨信託基金業務並應遵守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信託基
    金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暨期
    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及其
    相關規定。
三、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並應遵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
    規則及其相關規定。
四、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
    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應
    遵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
    員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
    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及其相關規定。

本事項所稱廣告,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運用下列傳播媒體或宣傳工具,
就信託業務及其相關事務,向不特定人為公開傳遞、散布或宣傳:
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廣告稿、新聞稿、信函、傳真、手機訊息、電子郵件、簡報
    、投資說明書、公開說明書。
三、電視、電話、廣播、幻燈片、廣播電台、跑馬燈、電子、網際網路或
    其他大眾傳播媒體等。
四、海報、看板或布條、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
五、其他任何形式之宣傳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明會、講習會、座談
    會及其他公開活動等。
本事項所稱平面媒體廣告,指以文字作為傳播媒介之前項廣告。

信託業因報紙、廣播電台、電視或其他媒體之採訪,而提供訊息,並經以
前條第一項所訂各款媒體或宣傳工具之一對不特定人傳遞、散布或宣傳者
,信託業應負與自己從事廣告同一責任。但信託業能證明受訪時已告知媒
體不得以所提供之訊息於前述媒體或宣傳工具為傳遞、散布或宣傳者,不
在此限。

本事項所稱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對特定人包括與潛在客戶或已簽
訂信託契約或各項信託業務相關契約或約定條款之委託人當面洽談,或以
電話、電報、傳真、其他電子通訊及各種書面方式聯繫,或以說明會、講
習會、座談會及其他方式促銷信託業務之行為均屬之。

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除應遵守行銷訂約管理辦
法第二十條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引起一般投資大眾或客戶對信託業及其他同業或競爭者之商標
    或標章等混淆或誤認之虞。
二、不得貶低或詆毀其他同業或競爭者之業務或聲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
    或以攻訐同業之方式作宣傳。
三、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於推介或說明投資商品時,不得將具有定期配息性質之金融商品,與
    定期存款相互比擬,以避免誤導投資人對於金融商品實質風險之誤認
    。
五、有關賦稅優惠之說明,應載明所適用之對象及範圍。
六、如涉及比較信託業及其競爭者時,應為客觀公平之比較,並應揭露該
    比較之假設條件及比較因素,不得有誤導一般投資大眾或客戶之虞。
七、不得採用不雅之文字或美術稿。
八、不得片斷截取報章雜誌之報導作為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
    之資料內容。引用數據、資料及他人論述作為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
    促銷活動之資料內容時,須註明出處且不得故意隱匿不利之部分致有
    誤導投資大眾或客戶之虞。
九、信託業依本事項須刊登警語者,該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
    上其他部分最小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以便客戶於快速
    閱覽相關廣告時,均可顯而易見。
十、為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所製發之資料應載明信託業之名
    稱及聯絡信託業之方式。
十一、從事高齡者或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業務(以下簡稱安養信託)之宣
      導推廣活動時,提供贈品之單一成本價格上限為新臺幣五百元,安
      養信託以外之一般信託業務之宣導推廣活動,提供贈品之單一成本
      價格上限為新臺幣二百元,且均不得重複領取或累積金額以換取其
      他贈品。贈品活動不得變相誘導投資大眾或客戶申購特定金融商品
      。
前項第三款所稱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
為規範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情事。
信託業務依法令不得有公開募集資金之行為者,不得以該等信託商品為廣
告。
〔立法理由〕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11年3月21日金管銀票字第1100147500號函
,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問答集十(二),放寬信託業務行銷贈品或其他利益之限制及參考前開函令
放寬安養信託宣導推廣活動之方式,爰修訂第一項第十一款。

信託業利用網際網路為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應於網站內提
供下列資訊:
一、信託業本身資訊,包括登記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公司簡介等。
二、信託業所在地及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聯絡方式,包括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聯絡方式及聯絡人等。
四、經營型態及核准證照號碼。
前項涉及共同信託基金及公開募集證券化商品時,信託業並應遵守下列規
定:
一、確保登載最新之資訊於網站,且該網站應附有共同信託基金及公開募
    集證券化商品公開說明書之內容。
二、網站內應揭示客戶可索取公開說明書印刷文本,以及索取地點與方法
    。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並應遵
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對於共同信託基金之未來狀況或表現做任何預測或影射。但對於
    共同信託基金所投資之市場經濟、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及經濟趨勢之
    預測,不在此限。
二、不得使用「擔保」、「保證」、「安全」、「無風險」、或任何其他
    獲益之承諾等語詞。
三、不得以捐贈銷售佣金、促銷費用、或受託人之報酬作為行銷廣告之訴
    求。
四、投資國外標的之共同信託基金的廣告不得有涉及對新台幣匯率走勢之
    預測。
五、辦理平面媒體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揭示「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
    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投資
    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客戶申購前應詳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
    。
六、引用基金績效之數據時,應註明所有引用的依據及日期,並應註明該
    基金績效數字係僅供參考。
七、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以同一基金績效達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
    ,且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並計算至月底之最近日期之全部績效(指三
    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且不得截取特定期
    間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指一年、二年及
    三年之績效)為圖表或曲線表示。
八、以基金績效以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比較性廣告時,得引用國內外具公
    正性暨公信力之機構所為之統計或分析資料。但作同類比較時,應使
    用同一統計數據來源。
九、與其他信託業受託管理之共同信託基金作比較時,應以投資標的、投
    資策略、投資之國家或市場相似的共同信託基金為比較,並必須將全
    部同類型之基金均列入,且在廣告中應指出共同信託基金間之比較會
    受到比較選樣之基礎無法完全相同之限制。
十、開放式基金不得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

信託業辦理公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相關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
銷活動,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未來狀況或表現做任何預測或影射。
    但對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之不動產市場、不動產相關有價證
    券、債券市場及經濟趨勢之預測,不在此限。
二、辦理平面媒體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揭示「本基金不保證基金之投資
    收益,本基金以往之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未來績效,且信託財產經運
    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客戶應依其自行判斷
    進行投資。」之警語。
三、引用基金績效時,應註明該數據係僅供參考。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同一基金績效達六個月以上者,始得刊登基金
    績效廣告,且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之全部績效(指三個月、六個月、
    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起績效),且不得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成立
    滿三年以上者,應於基金績效廣告中揭示最近三年之全部績效(指一
    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
五、與其他基金作比較或對照時,必須將全部同類型之基金績效均列入比
    較。全部同類型基金之績效得以該分類之全體平均值替代。
六、以基金績效以外之其他業績數字為廣告時,得引用國內、外具公正性
    暨公信力之機構所為之統計或分析資料。
七、任何基金績效及業績數字均需註明使用資料之來源及日期。
信託業辦理公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相關廣告、業務招攬及營
業促銷活動,準用前項規定。

信託業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託機構以外之發起人、安
排機構或其他參與機構時,所為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準用
本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信託業辦理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從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
託業務,而擔任受託機構者,就該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
與其他參與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發起人、安排機構等)簽訂契約時,應於
該契約中約定該等參與機構就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所為
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適用受託機構之相關規定辦理;信
託業擔任發起人或安排機構者,與受託機構以外之其他參與機構簽訂契約
時,亦同。
信託業擔任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受託機構者,與其他參與機
構簽訂契約前,於參與機構同意參與時,應取得該等參與機構同意遵守就
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所為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
活動,適用受託機構之相關規定聲明書;信託業擔任發起人或安排機構者
,於受託機構以外之其他參與機構同意參與時,亦同。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信託業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
促銷活動,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其他類似「基金」之名稱為廣告行銷或有使人誤認信託資金集
    合管理運用帳戶為類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共同信託基金之行為。
二、不得有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特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行為。
三、不得對於特定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未來狀況或表現做任何
    預測或影射。但對於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所投資之市場經濟、
    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及經濟趨勢之預測,或為使委託人瞭解信託資金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相對報酬與風險所採用之統計理論,不在此限。
四、不得以任何特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為廣告。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於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
動製作廣告、行銷文件或說明時,其內容應述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風險,委託人簽約前應詳細閱讀集合
    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
二、信託業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不擔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之本金或最低收益。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辦理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業
務應遵循事項」所規範業務(以下簡稱指定單獨金錢信託業務)之廣告、
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市場之行情研判、市場分析及產業趨勢,應列合理研判依據。
二、不得以具運用決定權人作為宣傳之主要訴求或標題。
三、不得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四、不得為投資績效之預測,但為協助客戶達到財務目標而提供具有合理
    研判依據之模擬績效者,不在此限。
五、不得使用優於定存、打敗通膨等相類之詞語為訴求。
信託業於從事指定單獨金錢信託業務為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中述明下列
或與之相類之警語,但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企業或集
團形象,不涉及指定單獨金錢信託業務之廣告者,不在此限:
一、平面廣告:
    (一)應揭示「本投資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績效不保證委託
          投資資產之最低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不負責委託投資資產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客戶簽約
          前應詳閱信託契約。」之警語。
    (二)廣告內文提及投資範圍或市場(例如:新興市場等)之經濟走
          勢預測時,應續與前目警語相同之顏色及字體加註「本文提及
          之經濟走勢預測不必然代表本投資業務之績效」之警語。
二、有聲廣告:
    透過廣播、電視、電影或其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有聲廣告時
    ,應揭示「本投資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績效不保證最低收益
    ,客戶簽約前應詳閱信託契約」之警語。
信託業為前項警語之揭示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應以顯著之顏色、字體或方式等為之;有聲廣告應清楚宣讀警語,且
    除廣播以聲音揭示外,須以易識別之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五秒鐘。
二、所傳達之訊息應清晰、不含糊。

信託業應訂定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之文件製作之管理規範,
及其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
信託業辦理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所提供之文件,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其法令遵循主管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不
實陳述、誤導消費者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前條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所提供之廣告、行銷文件應保存二年
。

信託業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內容、公開說明會或其他有關資
料,有違反本事項者,信託公會除得要求改正或為其他足以確保內容符合
本事項之改善措施外,並應依「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審議會員自
律案件作業要點」辦理。

本事項經信託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