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存保公司得於不超過二人範圍內進用機要人員,辦理機要工作,並視進用
人員資格條件,比照其他相當職位資格人員職稱,不受第五條應公開甄試
進用之限制。
前項人員,存保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得隨時予以免職。董事長或總經理離
職時應隨同離職。
存保公司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
職務間之適當性,其進用及離職應報本會備查。
〔立法理由〕
一、為辦理機要工作所需,明定存保公司得設機要人員與進用時應注意事
    項。
二、存保公司人員並無官等,亦未銓敘,機要人員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
    之職員相同,均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適用對象,自無須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相關規定辦理機要人員之設置,為免對該等人員身分有所爭議
    ,爰以職位列等第五職等以上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進用,非
    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純勞工,其進用及免職,於本條明定,又該等人
    員之特性隨董事長或總經理同進退及不適用本辦法第五條公開甄選之
    規定,實屬該職務設置之必要機制,合於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
    授權主管機關就用有關事項訂定規定之意旨。
三、參照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十條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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