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人字第10500962970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立法總說明

茲配合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施行之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
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
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存保公司)自一百年起股權管理由財政部移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金管會),鑑於移撥後人員身分及業務性質並未變更,為利人員權
益保障暨使存保公司相關法令制度之基本原則能維持前後一致性,爰參照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規定,同時整合「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所屬國營事業機構新進人員甄試作業原則」,並依行政院一
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函訂定之「國營事業機構人員人事管理辦法擬訂作業
注意事項」擬訂全文共十三條,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及適用範圍。(第一條、第二條)
二、以職位分類為基礎之人事管理制度及人員身分屬性。(第三條)
三、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依據。(第四條)
四、人員之進用方式及辦理甄試作業之原則規定。(第五條)
五、重要管理人員範圍及遴聘方式。(第六條)
六、新進人員試用或實習之期間及考核。(第七條)
七、進用之限制規定。(第八條)
八、主管應迴避進用之規定。(第九條)
九、進用機要人員之規定。(第十條)
十、人員訂定陞遷、升等、輪調等內部管理事項之相關規定。(第十一條
    )
十一、金管會得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人事業務,遇有違反規定者,應適時糾
      正及懲處。(第十二條)
十二、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