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業責任保險參考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對旅遊團員直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各項保險給付之責:
一、傳染病所致者。
二、旅遊團員之故意行為、自殺(包括自殺未遂)、犯罪或鬥毆行為所致
    者。
三、旅遊團員因吸食禁藥、酗酒、酒醉駕駛或無照駕駛所致者。
四、旅遊團員因妊娠、流產或分娩等之醫療行為所致者。但其係因遭遇意
    外事故而引起者,不在此限。
五、旅遊團員因心神喪失、藥物過敏、疾病、痼疾或其醫療行為所致者。
六、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空器所
    致者。
七、旅遊團員因自身身體狀況或疾病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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