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
。
本會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得以書面資料、推派
遴選委員代表列席說明或其他方式為之。
本會遴定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依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
規則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條第一項及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名稱之修正,酌予修正第三項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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