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 。 本會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得以書面資料、推派 遴選委員代表列席說明或其他方式為之。 本會遴定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依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 規則辦理。
配合第二條第一項及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名稱之修正,酌予修正第三項 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