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之遴選。
二、提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
三、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之遴定。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本會遴選
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立法理由〕 配合法官法增訂第四十八條第五項,酌予修正第一項第三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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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
連任一次,由考試院代表一人、法官代表七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
表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
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會組成後,公告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遴選
委員證書。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配合法官法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關於考試
院代表及法官代表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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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
。
本會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得以書面資料、推派
遴選委員代表列席說明或其他方式為之。
本會遴定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依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
規則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條第一項及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名稱之修正,酌予修正第三項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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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
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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