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090014180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院務

立法總說明

司法院依法官法第七條第六項授權規定,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訂定發
布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並自一百零一年
七月六日施行。嗣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三條
、第十五條條文。茲因法官法部分條文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公布
,本規則爰配合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法官法增訂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修正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法官法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修正,修正第三條第一項
    關於考試院代表及法官代表之人數(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配合本規則第二條第一項及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名稱之修正,酌予
    修正第十條第三項文字(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官之遴選。
二、提供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
三、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之遴定。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本會遴選
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立法理由〕
配合法官法增訂第四十八條第五項,酌予修正第一項第三款文字。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
連任一次,由考試院代表一人、法官代表七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
表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
司法院應於每屆法官遴選委員會組成後,公告全體委員名單,並發給遴選
委員證書。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配合法官法第七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修正,爰修正第一項關於考試
院代表及法官代表之人數。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
。
本會提供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服務成績審查之意見,得以書面資料、推派
遴選委員代表列席說明或其他方式為之。
本會遴定職務法庭法官、參審員,依職務法庭法官及參審員之遴選及遞補
規則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條第一項及職務法庭法官遴選規則名稱之修正,酌予修正第三項
文字。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
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