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首長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者,其涉訟輔助事項,除中央一級機關自行決
定外,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其涉訟輔助費用由服務
機關發給。
機關首長前於本機關擔任非首長職務涉訟者,依前項規定辦理涉訟輔助。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為避免機關首長之涉訟輔助,經上級機關同意後,究由該決定輔助之
上級機關,抑或服務機關發給涉訟輔助費用產生疑義,爰明定其涉訟
輔助費用由服務機關發給。如係中央一級機關首長依法執行職務涉訟
,此時因無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故由各該機關自行決定並
發給涉訟輔助費用。又配合第七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至機關首長前在同一機關,因擔任非首長之職務涉訟(例如A機關首
長甲,其原係A機關副首長,因擔任副首長期間之職務而涉訟)此時
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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