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用人機關臨時出缺之職務,應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提出申請,
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得據以分配訓練。
〔立法理由〕
一、本條依現行條文修正。
二、依現行實務作業,各機關提報年度需求人數後,遇有臨時職務出缺之
    情形時,得隨時依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所定格式提出申請,
    並非按月填報,爰刪除「按月填報」等文字,並配合修正相關文字。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