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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第十二條(考試及格人員之分發)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應由分發機關分發各 有關機關任用。 前項分發機關、程序、辦理方式、限制及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 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