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原第十點第二項移至第四項。
二、整併原第十一點內容修正為本點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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