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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間動物保護團體或機構受委託參與動物保護業務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動保處得視業務需要,委託評鑑結果合格之申請人參與辦理與業務項目相 關之動物保護業務,並簽訂書面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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