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幼兒因下列情事之一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
  險金之責任:
  一、受益人之故意行為。
  二、幼兒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之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形之整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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