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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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制定依據

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9日
  幼兒園應辦理幼兒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退費方式、期程、給付
  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申請理賠時,幼兒園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幼兒園投保場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
  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