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與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課程及學程,由各社區大學課程審查委員會就下列項目進行審查
:
一、社會需要及民眾需求。
二、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三、理念及教學目標。
四、主題及內容安排之適切性。
五、師資背景。
六、課程之選課要求及收費方式。
七、各社區大學發展政策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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