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與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30278600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第5條、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社會教育目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專案性課程,指為配合政府政策宣導,培養民眾公民素養所開設之課程。

社區大學課程及學程,經教育局依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審查核准後
實施。
教育局應遴聘社區教育、課程及教學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共同審查社區
大學課程及學程。
社區大學開設未經教育局核准之課程或學程者,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
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