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應依社會需要及民眾之需求開設一般性課程、專案性課程及相關 學程。 社區大學應設置課程審查委員會審查所開設之課程及學程,於每期開課前 送教育局核准後實施。 前項課程與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