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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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與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社區大學應依社會需要及民眾之需求開設一般性課程、專案性課程及相關
學程。
社區大學應設置課程審查委員會審查所開設之課程及學程,於每期開課前
送教育局核准後實施。
前項課程與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