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條文關聯

大型廣告物除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廣告物設置
許可,並於依設計圖說裝設完成後,請領廣告物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載明廣告內容、規格、位置、材料、固定方式之立面圖、平面圖、配
    置圖等設計圖說。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五、廣告物及其構造物設置安全證明書。
六、建築物之使用執照或合法證明文件。
七、建築物使用執照之原核准立面圖、平面圖及配置圖等圖說影本。
八、經電力公司出具或電機技師或甲級電匠簽證之廣告物電氣配置安全證
    明書。
九、雜項執照申請書。
十、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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