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分局設局務會議,由分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分局長。
二、副分局長。
三、組長。
四、隊長。
五、主任。
六、所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分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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