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設局務會議,由分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分局長。 二、副分局長。 三、組長。 四、隊長。 五、主任。 六、所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分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