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隸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
簡稱警察局),各置分局長,承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各置副分局長一至二人,襄理分局業務。

分局設下列各組、室、隊、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規劃督考、公共關係(含警友會)、正俗業務、志工團
    隊組訓運用、總務、駕駛工友管理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與一般警衛
    派遣、集會遊行、秩序維護、保安警備措施規劃執行及警察常年教育
    訓練等事項。
三、防治組:警政婦幼安全業務、落實警勤區工作(家戶訪查、失蹤人口
    查尋通報處理、社區警政規劃執行)、警勤區劃分調整、協助主管機
    關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
    動之調查處理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業務等事項。
四、保防組:機密保護、安全防護、保防教育、機關保防工作推行、觀光
    保防與社會保防工作推展、執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偵防作為、社會情
    報與治安調查工作推行及其他有關安全偵防業務等事項。
五、民防組:義勇警察、民防團隊組訓與運用、防空疏散避難業務、災害
    防救業務、公私防空避難設備管理檢查與維護督導、全民防空(萬安
    )演習事宜及運用民防人力協助警察勤務之規劃督導協調等事項。
六、交通組:交通管理規劃與交通秩序整理之督導執行、交通執法查察取
    締、道路施工交通管制會勘及其他交通業務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之管理與資訊、研考、員警心理諮商輔導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八、偵查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與行政處分、拾得物處理、拘留所
    管理、犯罪偵防、犯罪再犯機制策劃與執行、刑事案件偵訊與移送、
    婦幼刑案偵查、通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案紀錄統計與資
    料分析運用、刑事現場勘察與痕跡蒐證、刑事鑑識、經濟警察業務、
    強化刑事責任區工作、不良幫派組合、組織犯罪檢肅及應受尿液採驗
    人採驗工作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況
    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0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組合巡
    邏警力派遣及聯繫等事項。

分局設警備隊,警備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設
派出所,依轄區劃分警察勤務區,執行勤務,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內
調配之。

分局置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分隊長、巡官、警
務佐、小隊長、巡佐、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及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
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分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分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分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分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分局長一人代理。

分局設局務會議,由分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分局長。
二、副分局長。
三、組長。
四、隊長。
五、主任。
六、所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分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分局擬訂,報請警察局核定
;丙表由分局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