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設警備隊,警備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察勤務,並得設 派出所,依轄區劃分警察勤務區,執行勤務,其所需人員由分局總員額內 調配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