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應依入住序位,以書面通知經審查合格之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辦理承 租作業及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約)公證。 前項租約公證費用,承租人應負擔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租約應載明下列承租人應逕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一、積欠之租金或其他應給付費用之總額,逾擔保金額度。 二、租賃期間屆滿或租約終止後未交還房屋。 逾期未辦理第一項之承租作業或租約公證者,本局得取消其承租資格,並 由次順位者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