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機構實施轉投資時,應於投資前就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組成、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效益分析等擬具計畫,並檢具協議或契約及投資事 業概況、背景等有關資料,報經本府核定後,依預算程序辦理,並應遵守 下列規定。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轉投資公司以經營本辦法所規定項目之事業為主要營業項目。 二、營運機構如對轉投資他公司具控制力,應編製其轉投資公司個別財務 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