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營運機構實施轉投資時,應於投資前就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組成、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效益分析等擬具計畫,並檢具協議或契約及投資事
業概況、背景等有關資料,報經本府核定後,依預算程序辦理,並應遵守
下列規定。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一、轉投資公司以經營本辦法所規定項目之事業為主要營業項目。
二、營運機構如對轉投資他公司具控制力,應編製其轉投資公司個別財務
    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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