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90141100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交通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大眾捷運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得經地方主
管機關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以創造多元營收;為此,臺中市政府依大
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
法,主要係規範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之附屬事業經營範圍、規定及禁
止事項,本辦法第三條係規定本府主管之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營附屬
事業之範圍,現因依據臺中市議會第三屆第三次臨時會決議建議刪除本辦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為增加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營附屬事業
彈性,爰進行本辦法第三條條文修正。營運機構經本府核准後,得經營附
屬事業之項目。

法規異動

修正

營運機構經本府核准,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大眾捷運系統之其他水、陸、空接轉運輸之事業。
二、大眾捷運系統服務旅客所需相關之事業。
三、大眾捷運系統營運與建造所需工具、器材之修護或製造之事業。
四、培養、繁榮大眾捷運系統所需相關之土地開發或管理事業、廣告業、
    觀光旅遊事業、餐飲服務業、捷運系統管理或諮詢顧問服務業。
五、大眾捷運系統之智慧財產權行使、利用、授權或管理之事業。
前項附屬事業之經營項目,須經其他機關核准者,並應申請核准。
〔立法理由〕
一、依據臺中市議會第三屆第三次臨時會決議意見修正,刪除本條第一項
    第六款。
二、為增加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附屬事業之彈性,修正本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