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委託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受託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受託業務複委託他人辦理。
  二、審驗人員異動時,應將名單報都發局備查。
  三、變更服務作業標準報都發局核准。
  四、依都發局所訂各類書表審驗或查核。
  五、統計執行成果,並按月、半年及年報送都發局備查。
  前項第五款月報應於次月十日前提報,半年報應於七月及元月二十日前
  提報,年報應於次年元月三十日前提報。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者,都發局應令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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