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受託業務複委託他人辦理。 二、審驗人員異動時,應將名單報都發局備查。 三、變更服務作業標準報都發局核准。 四、依都發局所訂各類書表審驗或查核。 五、統計執行成果,並按月、半年及年報送都發局備查。 前項第五款月報應於次月十日前提報,半年報應於七月及元月二十日前 提報,年報應於次年元月三十日前提報。 違反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者,都發局應令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