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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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委託辦理建築管理業務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7日

制定依據

1.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下列事項本局得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協助辦理:
  一、建築執照之審查及竣工勘驗。
  二、施工勘驗。
  三、變更使用執照之審查。
  四、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勘驗。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見證移交事項。
  六、建築物辦理使用執照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竣工勘驗。
  前項事項申請人得向本局或受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申請。
  申請人向本局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申請審查,應向審查單位繳交審查費
  用。
  第一項委託辦理之費用標準、作業事項及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