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項本局得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協助辦理: 一、建築執照之審查及竣工勘驗。 二、施工勘驗。 三、變更使用執照之審查。 四、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勘驗。 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見證移交事項。 六、建築物辦理使用執照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竣工勘驗。 前項事項申請人得向本局或受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申請。 申請人向本局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申請審查,應向審查單位繳交審查費 用。 第一項委託辦理之費用標準、作業事項及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