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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收退費,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除依幼照法規定處罰外, 並應退還違法收取或應退之費用。 幼兒園有違反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關於招收人數之限制規 定者,其退費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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