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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者,相關人員從嚴議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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