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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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南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
  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依
  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縣學校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辦理。

  學校每學期得依本府公布之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向學生收
  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
  二、代收費。
  三、代辦費。
  前項代收費及代辦費,包括依本辦法規定,學校自行或代為處理學生相
  關事務之費用。

  學校得依照每學期規定之收費標準代收下列費用,其支用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班級費:供全校班級活動之用,由學校列帳保管運用。
  二、家長會費: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收取,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
      管理。
  三、學生平安保險費:在籍學生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參加並繳納保
      險費,收取金額俟公開招標後按公告價格收取。
  四、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收取對象限使用游泳池設施者。
  五、學生活動費:收取對象限公立國民小學。
  六、齲齒防治費:收取之對象限國民小學辦理齲齒防治者。
  七、電腦設備及維護管理費:收取對象限使用電腦教室設備者,收取之
      費用限支用於電腦教室軟硬體等相關設備及維護、管理。
  八、網路使用費:收取對象限使用專線上網者,可收取之學校限以專線
      上網並提供教學使用者,收取之費用限支用於網路建置設備及相關
      費用。
  九、其他代收費用:經本府公布或經學校校務會報決議通過且報本府核
      定者,得收取之。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期規定之收費標準收取
  費用及其支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寄宿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
  二、學校午餐費:辦理學生午餐之學校收取午餐費(包括主副食品、調
      味品、水電費、廚房設備器具、廚房環境清潔維護及廚工人事費)
      ,午餐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但代辦餐盒之學校除外,且遇有特殊
      情形者得由學校自行酌情處理。另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依每學期之
      規定收費。
  三、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四、國小課後托育活動費:依據臺南縣國民小學課後托育活動實施要點
      辦理。
  五、國中學生課業輔導暨課後照顧學習活動費:依據臺南縣國民中學學
      生課業輔導暨課後照顧學習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六、寒暑假學習活動費:依據臺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寒暑假學習活動
      實施要點辦理。
  七、其他代辦費用:經本府公布或經學校校務會報決議通過且報本府核
      定者,得收取之。但工具書、參考書不得由學校代辦或介紹購買。

  學校除前二條規定收費外,不得另立名目收費與自行決定代辦項目,並
  應切實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學校舉行運動會、園遊會、編印特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
      向學生收費。
  三、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四、不得收取教師節敬師金。

  學生註冊後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雜費:按當時學生所繳費用計算,轉出或未就學時未逾學期三分之
      一者,退還三分之二,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
      二者,退還三分之一,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收費:班級費、家長會費、學生活動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學生平安保險費不予退費、電腦設備及維護管理費、網路使用費,
      準用前款規定辦理退費,其他代收費用得視收取項目性質,準用前
      款規定辦理退費。
  三、代辦費:教科書費不予退費,寄宿費準用第一款規定辦理退費,學
      校午餐費,應依未用餐之實際日數辦理退費,其他代辦費用得視收
      取項目性質,準用第一款規定辦理退費。
  前項學生退費,學校應發給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轉入學生之收費準用第一項第一款退費標準收取。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低收入戶學生、軍公教遺族及傷
  殘榮軍子女等各類身份學生,依據「臺南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減免學雜費實施要點」及「臺南縣政府軍公教
  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標準暨請領要點」辦理。

  學校收取各項費用,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外,應按規定會計程序列帳
  處理,並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之。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者,相關人員從嚴議
  處。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