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南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
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依
國民教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本縣學校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辦理。
|
學校每學期得依本府公布之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向學生收
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
二、代收費。
三、代辦費。
前項代收費及代辦費,包括依本辦法規定,學校自行或代為處理學生相
關事務之費用。
|
學校得依照每學期規定之收費標準代收下列費用,其支用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班級費:供全校班級活動之用,由學校列帳保管運用。
二、家長會費: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收取,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
管理。
三、學生平安保險費:在籍學生依國民教育法第五條之一參加並繳納保
險費,收取金額俟公開招標後按公告價格收取。
四、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收取對象限使用游泳池設施者。
五、學生活動費:收取對象限公立國民小學。
六、齲齒防治費:收取之對象限國民小學辦理齲齒防治者。
七、電腦設備及維護管理費:收取對象限使用電腦教室設備者,收取之
費用限支用於電腦教室軟硬體等相關設備及維護、管理。
八、網路使用費:收取對象限使用專線上網者,可收取之學校限以專線
上網並提供教學使用者,收取之費用限支用於網路建置設備及相關
費用。
九、其他代收費用:經本府公布或經學校校務會報決議通過且報本府核
定者,得收取之。
|
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辦下列事項,並按每學期規定之收費標準收取
費用及其支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寄宿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
二、學校午餐費:辦理學生午餐之學校收取午餐費(包括主副食品、調
味品、水電費、廚房設備器具、廚房環境清潔維護及廚工人事費)
,午餐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但代辦餐盒之學校除外,且遇有特殊
情形者得由學校自行酌情處理。另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依每學期之
規定收費。
三、教科書書籍費:按相關規定評選議價結果收費。
四、國小課後托育活動費:依據臺南縣國民小學課後托育活動實施要點
辦理。
五、國中學生課業輔導暨課後照顧學習活動費:依據臺南縣國民中學學
生課業輔導暨課後照顧學習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六、寒暑假學習活動費:依據臺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寒暑假學習活動
實施要點辦理。
七、其他代辦費用:經本府公布或經學校校務會報決議通過且報本府核
定者,得收取之。但工具書、參考書不得由學校代辦或介紹購買。
|
學校除前二條規定收費外,不得另立名目收費與自行決定代辦項目,並
應切實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學校舉行運動會、園遊會、編印特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
向學生收費。
三、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四、不得收取教師節敬師金。
|
學生註冊後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雜費:按當時學生所繳費用計算,轉出或未就學時未逾學期三分之
一者,退還三分之二,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
二者,退還三分之一,轉出時間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收費:班級費、家長會費、學生活動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
學生平安保險費不予退費、電腦設備及維護管理費、網路使用費,
準用前款規定辦理退費,其他代收費用得視收取項目性質,準用前
款規定辦理退費。
三、代辦費:教科書費不予退費,寄宿費準用第一款規定辦理退費,學
校午餐費,應依未用餐之實際日數辦理退費,其他代辦費用得視收
取項目性質,準用第一款規定辦理退費。
前項學生退費,學校應發給退費證明單,並列出所退各項費用數額。
轉入學生之收費準用第一項第一款退費標準收取。
|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低收入戶學生、軍公教遺族及傷
殘榮軍子女等各類身份學生,依據「臺南縣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減免學雜費實施要點」及「臺南縣政府軍公教
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標準暨請領要點」辦理。
|
學校收取各項費用,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外,應按規定會計程序列帳
處理,並在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之。
|
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者,相關人員從嚴議
處。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