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支本基金準備金,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因計畫業務量增加或原列標準調整,致增加經費或原列經費不敷使 用者。 二、因應加強社會福利措施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者。 三、上級交辦事項,原未編列計畫預算者。 前項準備金之動支應報由本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