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動支本基金準備金,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因計畫業務量增加或原列標準調整,致增加經費或原列經費不敷使
      用者。
  二、因應加強社會福利措施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者。
  三、上級交辦事項,原未編列計畫預算者。
  前項準備金之動支應報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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