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市社會安全,加強社會福利措施
,特設置臺南市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據預算法第九
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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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市庫撥充。
二、本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三、本基金貸款利息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指定作為社會福利用途之捐贈。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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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各款收入,應解繳本府指定之行庫代理收付,並設本基金專戶存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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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有關社會保險事項。
二、有關社會救助事項。
三、有關社區發展事項。
四、有關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
五、其他有關社會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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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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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運用應由使用機關或單位擬定計畫及預算,明定為支出、補助
或貸與方式,送經本府核准後,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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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撥付程序規定如下:
一、由使用機關或單位依據核定之計畫及預算,送由本府依法定程序撥
款。
二、使用機關或單位領得撥款後,應即存入當地行庫,設立專戶,依法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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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得委託完成法人登記之社會福利機構或人民團體辦理社會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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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動支,應依據原核定之計畫進度及預算執行;年度結束後,除
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申請保留,經核准後繼續使用外,應停止動支
,繳回基金專戶,其經核准保留之應付款項,於保留期限屆滿仍未動支
者,即予停止支用,繳回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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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支本基金準備金,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因計畫業務量增加或原列標準調整,致增加經費或原列經費不敷使
用者。
二、因應加強社會福利措施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者。
三、上級交辦事項,原未編列計畫預算者。
前項準備金之動支應報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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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及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決算法、審計
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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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會計制度規定作業,並將會計報表及決算
分送有關機關查核。
前項會計制度訂定前,得準用中央有關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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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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