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其離家: 一、受收容原因消滅者。 二、扶養義務人已具有扶養能力者。 三、違反家規情節重大,經本家命令離家者。 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收容者。 五、其他自願離家經核准者。 經查明有前項第四款情事者,應由被收容人或申請人或被收容人之法定代 理人在本家期限內償還其在收容期間之一切費用,否則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