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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車輛出廠時應依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清理廢棄物收費標準繳納代處 理費,並撕下第一聯過磅單予警衛室管理人員,始得離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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