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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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6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清理廢棄物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6日 (現行法規)
  代清除、處理廢棄物規定如下:
  一、定期委託代清除、處理者,向本局轄區清潔隊申請,並按月結算代
      清除、處理費,如有欠繳,本局得終止委託,並依法追繳之。
  二、臨時委託代清除、處理者,以電話或書面向本局轄區清潔隊申請,
      並繳付代清除、處理費後,按登記順序辦理。
  三、委託代處理者,向各處理場(廠)申請,並繳付代處理費。
  四、依前條第二項代處理者,依協議內容辦理。
  前項第三款各處理場(廠)代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暨一般廢棄物應訂定
  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