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立寵物骨灰拋灑植存專區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設置登記簿及輸入電腦留存,並登載下列事項:
一、拋灑或植存單位編號。
二、存放日期。
三、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住址、電話。
四、寵物別、寵物呼名、寵物性別。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登載資料應保存二十年以上,如有變更時,申請人應通知主管機關辦
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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