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設置登記簿及輸入電腦留存,並登載下列事項: 一、拋灑或植存單位編號。 二、存放日期。 三、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住址、電話。 四、寵物別、寵物呼名、寵物性別。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登載資料應保存二十年以上,如有變更時,申請人應通知主管機關辦 理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