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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有零售市場設置自治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自治組織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會長召集,議決會務重大事項,必 要時得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大會,會議應先向鄉市公所 報備,會議時鄉市公所市場管理員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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