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有零售市場設置自治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會長召集,議決會務重大事項,必
  要時得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大會,會議應先向鄉市公所
  報備,會議時鄉市公所市場管理員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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