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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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有零售市場設置自治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2日

制定依據

1.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組成自治組織,受主管機關及公有市場管
  理人員之監督,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公共設施之維護。
  五、攤(鋪)位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舉發及處理。
  六、市場及其周圍違規攤販之舉發。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自治組織執行市場管理事項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攤(鋪)位使用人繳交之自治組織管理費。
  二、接受補助或捐助。
  三、其他服務收入。
  自治組織具當事人能力,應向會員大會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自治組織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間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建立公有市場之自律機制,爰於第一項明定公有市場應組成自治
      組織,並受主管機關及公有市場管理人員之監督,執行相關管理事
      項。
  二、為使自治組織得以有效運作,爰於第二項明定自治組織辦理市場管
      理事項之經費來源,其中自治組織管理費,係由自治組織向攤(鋪
      )位使用人收取之管理費用,包括清掃(潔)費、水電費、管理費
      及其他經市場會員大會通過之費用,俾供市場管理之必要。
  三、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第三項明定自治組織
      具當事人能力並規範其應負之義務。
  四、第四項明定自治組織之設置、執行事項、章程、議事程序、設置時
      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