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及所屬機關除醫院及警察、消防機關外,員額總數最高為一千一百十 七人。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員額數,除醫院及警察、消防機關外,由縣長於前項 員額總數內,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分配之;醫院及 警察、消防機關之員額數,依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設置基準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