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府及所屬機關除醫院及警察、消防機關外,員額總數最高為一千一百十
七人。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之員額數,除醫院及警察、消防機關外,由縣長於前項
員額總數內,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分配之;醫院及
警察、消防機關之員額數,依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設置基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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