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下列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戶政、宗教禮俗、墓政、調解、公共造產、
兵役行政、動員及客家事務等事項。
二、財政及經濟發展處:掌理財務行政、稅務行政、菸酒管理、庫款收支
、公產、公債、公庫、出納、產業發展、工商人才培育、工商管理、
公平交易及公用事業管理等事項。
三、建設處:掌理施工管理、水利工程、河川管理、下水道工程、公共工
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建設工程、城鄉風貌、觀光城鄉綜合建設及
相關技術工程、停車場、國宅業務、建築管理、違章建築處理等事項
。
四、教育處:掌理教育行政、國民教育、社會教育、補習教育、特殊教育
、幼稚教育、師資培育進修、衛生教育、體育等事項。
五、農業處:掌理農、林、漁、牧、農漁會輔導、農業企劃、農業金融管
理、農產運銷管理、農地使用管理、農藥管理、水土保持及休閒農業
管理、自然生態保育、野生動物保育、屠宰及畜禽檢查輔導查緝等事
項。
六、社會處:掌理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保險、勞工行政、社會救助
、社會工作、合作行政、勞資關係、勞動條件、勞工福利、就業輔導
及勞工安全衛生、婦幼福利等事項。
七、地政處:掌理地籍、地權、地價、地用、土地重劃、非都市土地分區
使用編定、地籍測量、區段徵收及地政資訊等事項。
八、原住民族行政處:掌理原住民有關之生活輔導、人才培育、文化保存
與維護、保留地管理與開發利用、產業發展、經濟開發、聚落地區公
共工程建設等事項。
九、觀光旅遊處:掌理交通行政、觀光資源開發、規劃、觀光管理、小船
丈檢、觀光遊憩規劃、設計、行銷及旅遊服務、志工招募、培訓、管
理推展等事項。
十、文化處:掌理文獻、文物保存與傳統建築、聚落、史蹟之保存與再生
利用、民俗藝文研習、地方文史工作之推展、社區文藝推動、文化基
金會輔導、藝術館營運、表演藝術推展及藝術團隊扶植與輔導、公共
藝術、博物館營運、圖書館營運業務等事項。
十一、行政處:掌理法制、訴願、國家賠償、消費爭議調解、法律扶助、
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及其他不屬處之綜合業務等事項。
十二、國際發展及計畫處:掌理綜合設計規劃、資訊管理、研究發展、管
制考核、新聞行政、新聞發布、公共關係及推動為民服務、國際事
務、大陸事務綜合業務等事項。
本府一級單位,其編制員額不得低於二十人。
第一項各處職掌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必要時得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
準則第八條規定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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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
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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