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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魩鱙漁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前條第二款規定之作業公約應明定下列事項,並於本府核定後公告實施: 一、漁獲量之限制。 二、漁獲體長之限制。 三、混獲比例之限制。 四、作業糾紛之調處。 五、作業漁區、漁期及漁獲量等資料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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