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公立動物收容處所(以下簡稱收容所)主要收容動物為犬貓;為維護
動物收容品質兼顧動物福利及配合減量政策措施推動,收容所收容量得視
距離滿載上限不同程度,公告管理措施。
前項除收容所外,動防所得輔導、協助及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設置動物收
容處所,必要時,本府得協調相關單位提供公有土地充作流浪犬隻收容處
所。
〔立法理由〕 明定本縣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犬貓收容量需符合動物福利,及動物保護相關
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為減輕本縣公立動物收容處所收容壓力及因應緊急突發狀況需大量收容時
,得輔導、協助及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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