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會議議事紀錄,應分機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紀錄之普通部分,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 員,紀錄如有錯誤、遺漏,得於次期會議宣讀時提出更正。議事紀錄機 密部分,必要時得予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