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省政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省政府省政會議(以下簡稱省政會議)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
  省政委員、副秘書長、廳長、處長、局長、主任委員、教育長及其他經
  省長指定之人員組成之,以省長為主席,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省長
  因事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為主席。
  廳、處、局、會、團首長因故不能出席省政會議時,得指定副首長或主
  任秘書代表出席。

  省政會議議案經出列席人員討論後決定之。

  左列事項應提省政會議決定之。
  一、關於省政策性行政措施事項。
  二、關於省單行法規之訂定、修正及廢止事項。
  三、關於省預、決算事項。
  四、關於省有財產處分事項。
  五、關於省屬機關(構)組織編制重大事項。
  六、關於縣、市、鄉、鎮、區(縣轄市)行政區域之確定或變更事項。
  七、關於地方自治監督及縣市長獎懲事項。
  八、依法令須提出省議會審議事項。
  九、省長交議事項。
  十、其他應提省政會議或臨時重大事項。

  省政會議每週開會一次,省長如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省政會議議程依左列次序編製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各種議案必須作成議題,敘明理由,經省長核定後,編入議程,省屬二
  級以下機關或省營事業機構之議案,應由其主管機關簽提。議程應於開
  會二日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

  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經省長同意後,得編
  列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之。凡緊急事項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
  時提出臨時動議。

  凡涉及機密性之議案,應編列機密議程,於開會時分送,討論完畢後收
  回。

  省政會議議事紀錄,應分機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紀錄之普通部分,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
  員,紀錄如有錯誤、遺漏,得於次期會議宣讀時提出更正。議事紀錄機
  密部分,必要時得予收回。

  省政會議討論各種議案,得視性質組織審查小組先行審議。審查小組由
  省政委員及有關機關首長組成之。

  經省政會議決定之事項,如因執行困難或有修改之必要時,經省長交付
  或報經核定之議案,得再提出討論之。

  省政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定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
  事項,由臺灣省政府秘書處辦理之。

  省政會議討論及經決定事項,除經省長另行授權外,餘均由臺灣省政府
  新聞處統一發布。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