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設省政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省長。 二、副省長。 三、秘書長。 四、省政委員。 五、副秘書長。 六、廳長。 七、處長。 八、局長。 九、主任委員、教育長。 十、其他經省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議以省長為主席,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省政會議議事規則另訂之。